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于2016年6月27日在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346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3楼301会议室召开。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次会议并由董事长刘晓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4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01,966,71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0.4951%。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所有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普通表决议案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股数 |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比例(%) |
股数 |
股数 |
1 |
议案一、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5,101,966,711 |
100% |
0 |
0 |
通过 |
2 |
议案二、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5,101,966,711 |
100% |
0 |
0 |
通过 |
3 |
议案三、关于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5,101,966,711 |
100% |
0 |
0 |
通过 |
4 |
议案四、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
5,101,966,711 |
100% |
0 |
0 |
通过 |
5 |
议案五、关于选举陈荣先生为本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5,101,966,711 |
100% |
0 |
0 |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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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普通决议案均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赞成,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