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我行为进一步方便客户,拟对存量浮动利率企业贷款定价基准进行批量转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一)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企业贷款。
以下企业贷款无须参与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
1.已签署定价基准转换补充协议的浮动利率贷款。
2.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
(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请重新签订合同。
二、批量转换时间
为简化客户操作流程,我行将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于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对批量转换范围内未办理转换的贷款,按照标准化转换规则统一调整为参考LPR定价浮动利率贷款。
三、批量转换规则
(一)批量转换安排
将批量转换范围内的贷款统一批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
(二)LPR期限品种
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1800天(含)以内的,调整为以1年期LPR为定价基准,原合同贷款期限在1800天(不含)以上的,调整为以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
(三)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
保持原合同当前执行利率不变进行等价转换,加点数值=贷款当前执行利率水平-批量转换日公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确定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原合同项下存在多笔贷款的,每笔贷款利率及调整方式与每一笔借据对应,并保持一致。
(四)利率调整方式
利率调整方式与原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五)利率调整时点
1.从本次批量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原合同约定的利率重定价日期间,执行的利率等于批量转换日公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即与转换前贷款最后执行利率相同)。
2.自批量转换后原合同约定的利率重定价日的次日起调整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等于该重定价日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LPR与转换时点确定的加点数值之和。
四、其他说明
2020年8月20日之前,如贵单位对本公告批量转换事宜未提出异议,视为贵单位接受我行为贵单位自动转换的利率方式。如有异议或疑问,请贵单位联系我行客户经理跟进处理。
衷心感谢贵单位长期以来对我行的信赖和支持!
特此公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