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润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协议更新公告

发稿时间:2017-06-14 【 字体:

尊敬的客户:

        为给客户提供更好的个人银行账户服务,我行于近日对《珠海华润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协议》进行了修订更新,现将更新后的协议内容公告如下。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更新后的协议生效。在公告期内,个人银行账户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若个人银行账户持有人因对协议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的,可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销户业务。公告期满,个人银行账户持有人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

 

珠海华润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协议

 

开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珠海华润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个人银行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遵守。

第一条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第二条 甲方及其代理人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手机号码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须及时到乙方办理更改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存折、存单或借记卡遗失或被盗,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口头挂失或到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切勿泄漏,因泄漏密码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存折、存单、借记卡保管不善,将存折、存单、借记卡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并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乙方收费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利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乙方依法为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九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存款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甲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十条 乙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对甲方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包括关停甲方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方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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