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给客户提供更好的借记卡服务,我行于近日对《珠海华润银行借记卡章程》进行了修订更新,现将更新后的协议内容公告如下。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更新后的协议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若持卡人因对协议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的,可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销卡业务。公告期满,个人银行账户持有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珠海华润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润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借记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珠海华润银行(简称“我行”)向客户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缴费、理财服务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联名借记卡是我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持卡人还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附加服务。
第三条 我行借记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借记卡(我行已不再新发)、纯芯片借记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为“IC借记卡”),按卡片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
第四条 磁条借记卡无有效期限制,可长期使用(由于产品升级换代要求持卡人换卡的情形除外)。IC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五条 珠海华润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我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等)。凡持有本人法定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制规定的有关证件)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向我行申请开立借记卡。同一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借记卡原则上数量不能超过四张,其结算账户为Ⅰ类户的不超过一张(不含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借记卡)。
第六条 新开卡的申请人,原则上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确无手机号码的,可以不予预留。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如无合理解释,我行有权暂停该借记卡非柜面业务,待客户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后再予以恢复使用。若有号码变更,请及时通过银行渠道修改。
第七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签上与业务办理回单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
第八条 代理人申请借记卡时,应按我行要求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相关申请资料,填写相关信息表并签字。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申请借记卡时,需提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关系证明。如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非监护关系,需提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能够证明代理关系的合法委托书。非监护人代办的,被代理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IC借记卡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后卡片方可正常使用。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超过三张。
第九条 磁条借记卡和IC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允许透支。账户内存款按照我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由我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条 IC借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不允许透支,且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我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可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ATM取款、转账、查询和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POS进行消费、费用支付等,并可通过与我行对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支付。
第十二条 IC借记卡除包含磁条借记卡的已有功能外,电子现金账户还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功能,芯片中还可拓展和加载其他行业应用功能。
第十三条 借记卡取现、转账、消费等交易限额与交易次数,以我行对外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 借记卡如有遗失、被盗,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我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或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我行不受理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的挂失)。口头挂失5天内必须办理书面挂失,否则挂失失效。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对于挂失生效前和挂失失效后发生的资金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若卡片找回,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的借记卡及书面挂失申请书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解挂手续。
第十六条 借记卡如有损坏,可到我行网点更换新卡。持卡人若停止使用我行的借记卡,需提供旧卡并办理销卡。
第十七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并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借记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我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十九条 我行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调整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并在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我行有权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我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我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我行对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我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我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二条 我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及查询服务。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我行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并核对账户的发生明细和余额,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我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请求。
第二十三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我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我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我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销卡。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我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公布的办法和信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华润银行借记卡章程》(2.0版,2013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