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润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

发稿时间:2023-09-12 来源:华润银行 【 字体:

 

珠海华润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

 

珠海华润银行公务信用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珠海华润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发卡机构珠海华润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达成以下合约:

一、本合约中所称公务卡指珠海华润银行向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使用公务卡时,甲乙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鉴于甲方向乙方申领公务卡/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乙方需要对甲方进行风险评估,并查询甲方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甲方特此授权以下内容。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办理以下公务卡相关业务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

(1)公务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2)分期业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并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如乙方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乙方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乙方的如下个人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公安身份核验信息。

2)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

3)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公务卡服务的目的,将甲方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乙方分支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提供保险的第三方供应商及相关资信机构。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无论核准发卡与否或公务卡是否停止使用,乙方均不退还甲方的有关资料。

四、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的种类以及信用额度。无论甲方是否成功通过申请,乙方都不退还包括申请书在内的相关申请资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消费情况、还款情况以及资信状况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告知甲方。如甲方对调整信用额度有异议,应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信用额度调整。甲方不得以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若临时需要使用更高额度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提高临时额度。

五、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先开卡并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处签名,使用卡片交易时的签名应与卡片背面的签名保持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或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均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邮购、网上交易和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本人未签名或无交易凭证为由拒绝偿还公务卡项下欠款。

七、公务卡仅限于甲方日常消费使用,如甲方将公务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套现、洗钱、房地产项目开发、交首付款等各种购买个人住房、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等用途,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为确保甲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致电甲方,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核实,甲方同意予以配合。

八、甲方应承担其公务卡账户下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取(含透支扣取)全部交易款项、利息以及费用(如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等。除另有约定的,收费标准按照乙方对外公布的执行。

九、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电话、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若因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账单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礼品未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成功申请珠海华润银行公务卡且符合乙方赠送保险的条件,甲方同意接受由乙方免费赠送的保险,如所赠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甲方亦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保险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作为投保人,乙方仅承担保险费支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核保等与保险有关责任均由第三方供应商承担。

十、公务卡使用条款

(1)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单利方法计算,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年利率为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对于甲方违约逾期未能按时归还的,乙方将对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记收利息,利息按月记收复利,复利利率为日万分之五。

(2)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外)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前(含)之间为免息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按照对账单的金额全额还款,则无需支付利息;透支取现不享受免息期,从取现当日起按透支利率记收透支利息。

(3)甲方可选择最低还款额的方式还款,但不享受免息期,对账单上的全部交易从记账日起至还款为止按透支利率记收透支利息。截止到期还款日甲方的已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的,乙方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4)乙方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起向甲方收取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取,透支利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对甲方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不支付利息。

(6)乙方按照以下顺序对甲方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利息、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十一、甲方有责任在乙方的规定还款期限内进行按时还款。若甲方未按时还款,乙方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甲方进行催收,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上述费用,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扣划的账户除外。

十二、乙方将按与甲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甲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甲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甲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十三、甲方使用公务卡网上银行服务,应遵守《珠海华润银行公务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十四、甲方应妥善保管卡号、密码、证件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五、乙方有权制定相关积分规则并保留变更积分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等权利,积分规则调整将通过乙方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

十六、甲方不得以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公务卡项下的欠款;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洗钱、虚假交易等欺诈或其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降低甲方的信用额度、暂停或终止甲方的使用权利。

十七、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或账户安全等的原因,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暂停其公务卡(冻结账户),甲方不得以乙方暂停其使用公务卡(冻结其账户)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八、如甲方与乙方发生纠纷时,乙方有权暂停其公务卡使用或拒绝申请卡、额度调整等业务办理。

十九、甲方因退休、离职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还清所欠款项并按规定办理销户。

二十、乙方向甲方定期提供对账单服务,甲方应及时核对对账单信息。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的,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查询。甲方对疑问交易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提出争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调查结束前,甲方应按时还款,如因未按时还款对甲方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经查证属于甲方责任的,交易款项及因此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属于甲方责任的,交易款项及因此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甲方在账单日后15日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否则视为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二十一、甲方申请时登记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所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公务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二、甲方申请时登记的联系方式及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送达。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时,未按前款约定向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原联系方式及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另一方和法院、一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甲方在申请公务信用卡时明确约定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甲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申请表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二十三、若甲方公务卡遗失、被窃等,应立即拨打珠海华润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立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产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2)甲方拒绝协助乙方调查的;(3)甲方未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处签名的;(4)甲方将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身份的方法告知他人的。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交易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一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四、首次新发卡有效期为三年,续卡有效期为五年。乙方将在到期前为甲方更换新卡,无需甲方另行通知。若甲方在到期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将视为到期后续卡。甲方收到新卡后,应将新卡开通并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处签名,旧卡自动失效。若甲方未及时开通新卡导致无法正常用卡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等权利。甲方不继续使用公务卡的,应在清偿所欠款项后按规定办理销户。

二十五、乙方按有关规定受理甲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甲方仍需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起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

二十六、公务卡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违反本合约规定,资信状况发生恶化,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其用卡的措施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二十七、甲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密码、交易凭证等,甲方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等信息泄露他人,且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占有或使用公务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十八、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甲方申请公务卡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等情况,用于公务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

二十九、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或甲方业务办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三十、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用卡受阻,乙方可视情况协助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由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十一、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调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调整将通过乙方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且自公告的45个自然日起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若不接受调整的,应及时办理销户;未办理销户的,则视为甲方完全接受。

三十二、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十三、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乙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一次性归还剩余分期本金,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缴纳分期剩余未结转本金的3%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乙方因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甲方承担。

三十四、珠海华润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珠海华润银行官方网站www.crbank.com.cn

三十五、本合约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珠海华润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珠海华润银行公务卡业务规定以及金融惯例办理。公务卡交易还应遵守相关卡组织的交易规范。

三十六、本合约自乙方受理甲方申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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