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现金分期业务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可将本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范围内的指定金额由本行信用卡透支转出至持卡人本人名下的具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账户,并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您在开卡3个月内有一笔还款记录,并且现金需求满500元,即可通过华润银行APP办理,最快2个工作日内到账,期数灵活选择,包括3期、6期、12期、18期、24期。
现金分期条款:
珠海华润银行公务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协议
若珠海华润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或“甲方”)公务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乙方”)申请本行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内容,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协议条款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需可咨询本行客服电话(0756)96588按3信用卡业务。
甲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持卡人
第一条 交易信息及使用收费
1.1持卡人本次办理的现金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元,申请的分期期数共 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每期利率为 %,每期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元,总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元。
1.2持卡人本次办理的分期业务项下年化利率为 %(以单利方式近似折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3每期应还本金=分期交易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利息=分期交易金额x每期利率;总利息=分期交易金额x每期利率x期数。
▲▲1.4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持卡人对已办理的分期申请提前还款,须按照分期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分期利息无需支付。
1.5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全额还清账单,将按照《珠海华润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收取透支利息。如您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收取透支利息外,将按照《珠海华润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收取违约金,同时本行将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相关逾期信息。
1.6持卡人每期应还本金根据分期期数平均摊分分期金额计算,如分期本金金额无法被整除,差额部分将会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账单分期每期已结转分期本金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每期利息按一定比例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计收方式以本行最新公示为准)。
第一条 业务申请及使用
2.1现金分期业务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可将本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范围内的指定金额由本行信用卡透支转出至持卡人本人名下的具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账户,并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预借现金额度”指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可用于现金取现和现金转账的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持卡人需交付一定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附属卡持卡人不能自行申请办理,需由主卡持卡人申请办理。
▲▲2.2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申请办理。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业务需经本行审核,是否申请成功以本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本业务一经办理,不能撤销且不能更改分期金额、年化利率和期数,申请提前还款的除外。
2.3现金分期业务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可申请分期的现金金额在本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范围内,具体可选分期的现金金额以申请渠道的实际展示结果为准。现金分期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且不超过信用卡综合授信额度的50%,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元。
2.4账单分期可选期数有3期、6期、12期、18期、24期(每期为一个月), 持卡人实际可申请期数及对应分期利率以系统实时测评显示为准。每期利率为0-0.79%,该利率折算为对应的年化利率为0-15.80%。以上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会因持卡人选择办理的分期期数、每期利率、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
2.5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转出的现金款项由本行划入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该款项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建材、百货消费、旅游消费、家具家电、购车消费、助学进修、婚庆服务、医疗服务等),不得用于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不限于:购房及房地产交易相关支出、股票、股权、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交易、理财、基金、保险、贵金属、虚拟货币等),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缴纳税款、归还车贷、房贷、消费贷、信用卡欠款及其他贷款等非消费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不得将资金转入他行后用于上述投资领域和非消费用途。
2.6持卡人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且承诺本行有权通过查询持卡人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交易记录、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款项是否用于约定用途。若持卡人未按照承诺使用现金款项,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届时持卡人须一次性清偿包含剩余分期本金在内的信用卡账户一切之欠款。持卡人违反本条款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同时,本行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
2.7若因持卡人提供的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汇款失败或错误(包括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本行不承担任何业务及法律上的责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2.8若持卡人在现金分期业务分期付款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并扣收提前结清违约金(收费标准参照本协议第1.4条规定):
(一)若持卡人在现金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公务信用卡注销、冻结、还款延滞等情况;
(二)持卡人将现金分期资金用于本协议第2.5条所列的限制目的和用途;
(三)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行业务的风险发生。
(四)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 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
2.9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付款后,将在其所使用的额度内冻结其成功分期的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2.10持卡人所申请的现金分期业务不因卡片挂失、补续卡等原因而终止。持卡人因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等原因申请卡片挂失的,原账户中分期业务将自动转到补发新卡中,持卡人按照还款计划还款至新卡即可。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的,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持卡人需按照原还款计划仍还款至原卡片。
2.11若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剩余未偿金额须予以提前清偿,并遵照本协议第1.4款项下关于提前还款之规定。
2.12已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视为持卡人溢缴款项,不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和利息。
第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3.1 本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规定者适用国际惯例)。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 受诉法院可全程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进行在线办理案件(包括庭审)且同意受诉法院可适用互联网方式进行庭审。
第三条 协议生效
4.1本协议由持卡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在本行认可的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线上平台申请及确认签署。持卡人在本行认可的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线上平台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持卡人使用其身份认证信息登入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线上平台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持卡人通过点击“签约确认“本协议,即意味着持卡人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受之约束,且本协议项下持卡人单方授权的相关条款内容立即生效。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仅持卡人确认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本协议仅在经过本行审批通过后生效,相关审批结果可在珠海华润银行线上服务平台查询获取。
4.2持卡人理解并认可,如本协议已根据上述约定生效,持卡人同意不以未收到包含电子签名(章)的协议、服务平台未及时更新相关状态等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效力。
第四条 其他
5.1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持卡人确认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期金额、分期利息及其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等),以及持卡人向本行作出的任何操作指令、本行向持卡人发送的各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或电话等)内容等均是本协议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业务协议未尽事宜,依据珠海华润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珠海华润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银行业务监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3持卡人同意,珠海华润银行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或业务发展需求等修改本业务协议,并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该等修改自公告期满后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或生效日期前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或生效日期前通知本行取消本业务,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协议所有内容。
5.4本行公务信用卡业务咨询、投诉受理渠道:24小时客服专线(0756)9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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