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和《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相关要求以及我行银行询证函集中处理的情况,现将我行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询证函的格式选择
(一)注册会计师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中的附件1-3其中一种格式。
(二)我行启用数字函证的时间及具体方式另行公告。
二、询证函资料
询证函应按照《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相关要求填写。
三、盖章要求
(一)询证函预留签章处注明了预留印鉴字样的需加盖被询证单位整套财务预留印鉴,未注明的可以加盖预留公章或整套财务预留印鉴。多页询证函需要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与预留签章处签章保持一致,如涉及预留印鉴印章较多或者手签字无法覆盖询证函的,可以用预留公章代替。
(二)函证同一企业多个银行账户,且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授权扣款账户,询证函应当加盖授权扣款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
四、内容要求
(一)一份询证函应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若函证多个函证基准日的需分别发函。
(二)询证函信息不应留白,对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对于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栏位,我行无需核实相关信息且不需要反馈。
(三)如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与我行之间没有此等交易或余额的,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填写“无”。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发函的,我行有权退回。
五、邮寄要求
(一)我行函证回函业务(指函证单位为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自2022年11月26日起集中上收至总行处理,受理机构为总行集中处理中心,注册会计师应将询证函邮寄至我行总行集中处理中心,受理邮寄地址为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华润银行大厦403室,函证受理联系人为陈海军、刘超,联系电话0756-8121732。对于邮寄至开户网点或以客户经理为收件人的询证函将一律退函处理。
(二)询证函需注明回函的事务所相关收件人姓名,收件地址,联系电话,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更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不受理现场函证(跟函)。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一)我行函证业务收费详见我行官网《珠海华润银行服务收费定价表》(http://www.crbank.com.cn/tools/charges/)。我行函证业务费用收取支持现金收费、二维码收费和本行账户扣款收费。若选择本行账户扣款收费的,询证函需注明费用从被询证单位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收取;如有多个账户,需注明授权扣款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余额足够扣费。
(二)因企业账户注销或其他原因不能从授权扣款账户扣收函证手续费,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我行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缴纳函证手续费。
七、时效
我行在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跟函注册会计师。如询证函不符合相关规定,拒绝回函的,我行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本公告解释权属于珠海华润银行。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