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稿时间:2015-12-02 来源: 【 字体: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于2015122日在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346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3301会议室召开。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次会议并由魏斌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5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92,471,68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0.3267%。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 关于选举刘晓勇先生为本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5,092,471,683股,其中同意5,092,471,68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议案二 关于修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5,092,471,683股,其中同意5,092,471,68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项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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